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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代理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同居关系纠纷诉讼代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该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也即,2001年12月24日之后,已经取缔了“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说法,取而代之,该类纠纷定性为“同居关系纠纷”。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代理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履行夫妻财产分割时产生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或效力的纠纷。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在离婚时对夫妻财产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争议焦点为男方拒不履行协议,因此,该案案由应当确定为夫妻财产纠纷。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扶养纠纷诉讼代理

扶养指的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来说,这包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关系对扶养、抚养和赡养进行了划分,但是在《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规范中又统称为扶养。此外,法学研究中的扶养也多做广义解释。

分家析产纠纷诉讼代理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同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共有人由权利提出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此发生的争议称为分家析产纠纷。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

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代理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服务范围:(1)代为调查取证;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2)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3)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4)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5)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6)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7)起诉前的调解;(8)制作起诉状、答辩状;(9)立案,提起诉讼;(10)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11)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12)二审庭审;(13)强制执行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

遗产继承争议代理

服务范围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继承争议诉讼代理 。我们的专业服务事项包括:法律咨询服务、调查取证服务、遗嘱代书和遗嘱见证服务、遗产继承诉讼代理服务、遗产规划服务、遗产信托服务、遗嘱保管服务、遗嘱执行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涉及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各类遗产继承纠纷,遗产类别涉及房产继承、存款继承、股票和基金继承、股权继承、著作权继承、专利继承、商标继承等财产类型。

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服务事项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纠纷诉讼代理

服务范围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亲子鉴定代理

服务事项: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

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亲子鉴定主要以人的血型和血型以外的单纯遗传性状的遗传规律为基础,遗传性状是由位于细胞核内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并通过亲代与子代间基因的传递将个体特征遗传给子代。

子女抚养纠纷和子女探望权纠纷诉讼代理

服务事项: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子女探望权等。

《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诉讼代理

服务事项:婚姻无效纠纷诉讼代理,撤销婚姻纠纷诉讼代理。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根据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监护权纠纷诉讼代理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