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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款生前支取,仍被判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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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

本案存款生前支取,仍被判属于遗产。本案的存款数额是36万元,系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一个月内陆续支取的。被告主张其取得该存款的依据是被继承人生前赠与,不属于遗产,但其他继承人不认可,认为该存款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主张分割。本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均认为赠与不成立,该存款属于遗产并判决进行继承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被其继承人转移或者支取,这到底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继承人主张构成赠与的,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相应的款项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转移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向其他继承人返还该项财产。

如果转移财产的继承人主张该项财产存在其他合理用途,比如: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照顾和赡养的法定义务,则应当综合考虑其支取款项的数额与时间跨度,若尚属合理范围,且发生在被继承人在世期间,那么该款项的性质不属于遗产更为合理,即继承人无需返还该部分财产。若支取款项的数额较为异常或者较为频繁,那么认定该项财产的性质属于遗产更为合理,即该继承人需要返还该笔财产。

本案被告单独支取被继承人存款36万元的时间,均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的一个月内,支取款项频繁,数额较大,远超出被继承人的生活和医疗需要,被告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支取款项的用途。

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系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的赠与,因被继承人生前系由被告进行照看,款项由被告单独支取并持有,故被告应当对案涉款项系被继承人对其的赠与进行举证,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仅凭其单方陈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款项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审期间,被告提供了被继承人生前在市中心医院病房内录制的与被继承人的聊天视频一段,想要证明被继承人明示将其款项在满足生活用途之外全部赠与被告,所以主张相应款项不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这段视频对话很短,就几句话,内容全文如下,被告:爸,你现在那些钱在我这了,现在住院、吃饭花销、住养老院、雇人这些都从这钱出。被继承人:行。被告:完了,剩下的等到最后再说呗,你有啥想法没?被继承人:没有。被告:那给她俩钱不?被继承人:不给。被告:干啥不给呀,生气了?被继承人:她俩不管我,我给她什么钱。被告:人家不也来看你了吗?你就这么说到时候得干仗。

二审法院认定,从本案的视频对话内容来看,被继承人并没有作出将其存款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对话中不给她俩钱的表述自然无法作出赠与被告的相反推定。被继承人仅是认可将其存款作为其住院、吃饭花销、住养老院、雇人使用。被告取得被继承人存款并非基于赠与的给付,只是为被继承人保管存款,用该款为被继承人花销。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用于被继承人花销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系赠与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关系成立与否要看是否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和接受赠与的表示。被告主张的赠与行为并不成立,其取得被继承人存款所有权无事实依据,该存款在被继承人死后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另外,二审法院还对一审存在的不当表述部分进行纠正,也就是,一审判决论理中存在“单方陈述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该表述不当,但不影响被告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在本案被继承人夫妇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的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