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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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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

房产继承公证要注意什么?首先大家要注意区分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这两个公证的时间和作用是完全不同的。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行为,是被继承人本人的行为,其意义在于指定遗产的继承人,排除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而继承公证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的行为,是全体继承人的行为,其意义在于对遗产进行分割,使得遗产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转为各个继承人分别所有状态,同时还在于确定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

在现实遗产继承案件中,在普通百姓的遗产类型中,遗产继承公证绝大部分是关于房产继承公证和存款继承公证,这里咱们就先跟大家分享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首先是房产继承公证必须全体继承人亲自出面办理才可以,一般不适用委托代理,如果存在个别继承人不能亲自出面、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根本找不到该继承人等情形,那么继承公证是办不了的。

其次是全体继承人对于遗产如何继承分割可以达成共识,否则公证处不予受理。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如何继承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意味着继承纠纷产生,此时只能通过遗产继承诉讼来解决了。这种继承纠纷的产生,比较常见的是关于继承份额的多少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达不成共识,有的继承人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但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有的继承人认为遗嘱无效而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遗嘱继承人不认可,等等。

第三是必须提供比较齐全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产权属证明材料。有不少的公证处甚至还要求必须调取被继承人和每位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资料,这一类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会难倒不少当事人。在遗产继承实践中,有不少的遗产继承案件正是由于无法提供公证处要求的一些证明文件而不得不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尽管当事人可以凭公证处的调查介绍信进行调取相关资料,但公证处毕竟不是司法机构,不像法院拥有司法调查权、司法审判权和司法裁判权,调查取证成功的概率也是比较低的。

第四是关于房产的分割方式上要注意,公证处一般只能是对房产按份继承进行公证,通常是要么平均继承,要么个别继承人放弃继承从而房产归属其他继承人所有。而对于房产继承份额折价补偿的分割方式,公证处是很少能做的,因为这当中涉及房产的市场价值确定、折价补偿款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方式等问题,一旦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公证处一般没有像法院那样的司法评估程序,没有了可依据的房产价值数据,没有了信任基础,大家都担心存在风险,最终的结局还是无法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