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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出卖婚前财产而购买的房屋,本案法院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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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

婚姻期间,一方出卖婚前财产而购买的房屋,本案法院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认为,该房屋购买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购房款的来源,属于债权方面的问题,不影响房屋物权的认定。

本案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该房屋购买时间确实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是全款支付的,全部都是用男方卖掉自己婚前房子的购房款支付的,没有用到婚后的夫妻共同款项。这个案子的法官将房屋产权和购房款支付分开认定,主要以房屋的购买时间作为依据来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极少数,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这样的判例。

在本案法院的这种认定方式下,房屋被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购房款的性质认定就成为了关键。如果购房款被认定为赠与,那么对男方而言则是不公平的,如果被认定为借款,通常也只是扣除或者叫作归还男方借款本金,利息不一定会支持,就算支持利息,也是很小的回报。

其实对于本案这种情况,该房屋应当认定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可以说这是目前的主流意见。尽管该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时间只是衡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如果按照本案法院的认定,假设该房屋升值非常大,则对男方不公平,而如果该房屋贬值非常大,加上还要归还男方购房款,那么此时该房屋对于女方还说是负债的,对女方不公平。

具体到对遗产继承方面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假设男方在离婚前去世,男方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处分了这套房产。如果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男方的遗嘱属于部分无效,而如果该房屋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那么遗嘱就不会部分无效。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直接影响着继承人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