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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以继承发生时为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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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

本案法院认为,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以继承发生时为节点。大家都知道,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他们之间就有继承权,否则就没有,所以查明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所谓的应当以继承发生时为节点,指的是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时间节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本案的简要案情是这样的。甲6岁时,母亲去世;甲8岁时,父亲带着甲再婚;甲13岁时,父亲与再婚妻子(也就是甲的继母)离婚,离婚后甲由父亲一人抚养长大,继母没有再继续抚养甲;甲15岁时,继母去世,留有若干遗产。请问甲作为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甲对继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甲从8岁到13岁这5年左右的时间里,与继母形成了扶养关系,这种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并不会因为甲的父亲后来与继母离婚而消灭。

本案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认定不当,甲对继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并依法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认为,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当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也就是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时间节点。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本案继母与甲的父亲离婚后,在继母没有继续扶养甲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也就是原来曾经形成的扶养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