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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不受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约束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

遗赠扶养协议不受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约束,这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遗嘱,不属于遗嘱形式,不用遵守法律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诺成法律行为,双方一旦签署完成,遗赠扶养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而遗嘱是单方、无偿、死因法律行为,订立遗嘱后,遗嘱只是成立但并不生效,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和撤回其所立的遗嘱。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规定了六种类型,也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并对每一种遗嘱类型都规定了各自的形式要件。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如果这种形式瑕疵比较严重,其严重程度如果达到了无法判断这份遗嘱是遗嘱人的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的地步,那么这份遗嘱就会被认定是无效的。

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也不可能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的范围,遗赠扶养协议根本就不是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并没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进行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合同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规定就可以,不受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约束。

比如,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既可以是手写的形式,也可以是打印的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也无论是遗赠人写的还是受赠人写的,遗赠扶养协议都不需要见证人,只要双方进行签名确认,那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有效的。正是因为见证人不是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遗赠扶养协议有没有见证人无所谓,就算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会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又比如,遗赠扶养协议上面的签订日期,无论是遗赠人还是受赠人书写的,遗赠扶养协议都不会因此而无效。就算遗赠扶养协议上面忘了填写日期了,遗赠扶养协议也不会因为没有具体的“年、月、日”而当然无效,如果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订日期,照样是可以的。

再比如,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不止一页,打个比方说有好几页,这种情况,与打印遗嘱要求每页都要签名写日期不同的是,即使遗赠人、受赠人没有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每一页都签名、写日期,遗赠扶养协议也不会因此而无效。

另外,与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和撤回其所立的遗嘱不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和解除,更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如果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则需要补偿受赠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如果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则受赠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既然遗赠扶养协议不是遗嘱,自然也就不存在适用关于以遗嘱人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的规定问题,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3条的规定,无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时间在前还是在后,遗赠扶养协议都优先于遗嘱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