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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写的是遗产归他“支配”,有效吗?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作者:林福明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

遗嘱写的是遗产归他“支配”,有效吗?遗嘱这种写法,很不规范、不准确,只是“支配”,并不等于“所有”,也不等于“继承”,一般情况下,这种写法不能起到处分财产的目的。但是,如果结合遗嘱内容上下文的意思,可以得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是遗产归他继承,那么此时的“支配”就会被认定为“继承”或者“所有”的意思。

首先,单纯从字面上解释,“支配”属于使用权的范畴,不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而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在遗嘱人去世之后,根据遗嘱的指定,遗产的所有权归属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有。如果遗嘱内容很简单,只是写了遗产归他“支配”,从遗嘱内容上下文意思没有办法得出是对遗产所有权的处分时,那么该遗嘱等于是“无效”的,因为这种遗嘱等于没有遗产处分的内容。

其次,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我国《民法典》第240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一样,都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尽管财产的所有权包含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使用权只是其中的一项权能而已,遗嘱人作为遗产的所有权人,如果其在遗嘱中只是写了“支配”,不能因此理解为等于处分了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不同,所有权的使用权能,仅仅是一项权能,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允许遗嘱人在遗嘱中脱离所有权而单独处置使用权,因为遗嘱属于死因行为,与遗嘱人生前单纯处置使用权的行为不同。遗嘱人生前单纯处置财产使用权的情况下,并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仍属于遗嘱人自己所有。在遗嘱人去世后,遗产所有权将发生转移,不再属于遗嘱人所有,而如果遗嘱只是单纯处置遗产使用权,没有对遗产所有权同时进行处分,那么势必出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状态,这是不可以的。

第四,在房屋继承情形,这属于特殊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想表达的真实意思是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那么遗嘱内容也不能写成“支配”,而应当写明是房屋的“居住权”,应当明确房屋准确具体位置、居住权人姓名、居住期限等事项。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写明了其所有的房屋在其去世之后由谁居住,属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情形,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遗嘱执行。也就是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设立房屋的居住权,这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加的内容,此情形下,在遗嘱人去世、遗产分割后,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处于分离状态。

第五,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对遗产房屋设立居住权,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遗嘱人担心在自己将来去世后,自己的老伴也就是配偶无房居住,或者担心其他继承人不让老伴继续居住,所以在遗嘱中为老伴设立居住权,让老伴能够安度晚年。二是,遗嘱人想让继承人中或者其他至亲好友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有一个安定的住所,尤其常见的是遗嘱人为不能独立生活且以该房屋为唯一住所的子女设立居住权。

第六,对于设立居住权的遗产房屋,尽管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没有影响,但是对于该房屋新的所有权人而言,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将受到影响。对于遗嘱人来说,如果想确保其遗嘱设立居住权的遗愿实现,首先应当确保其订立的遗嘱是有效的,遗嘱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设立居住权的规定。对于遗产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者来说,如果你不想让居住权人继续居住该房屋,你可以和居住权人协商,可以考虑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或者提供其他住房的方式来解决,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不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