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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归公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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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产归公后的管理。无主遗产就是无人承受的遗产,在性质上属于无主财产,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的规定,无主遗产就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主遗产归公,就是归属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属该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用于公益事业。

首先,遗产一旦被认定为无主遗产,归公之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宣告履行完毕,遗产移交给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有观点认为,包括无主遗产在内的无主财产,在归公之后,由主管机关通过设置公益信托的方式对财产进行管理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其次,既然法律规定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无主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那么无主遗产的主管机关就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主管机关。公益事业就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公共利益的范围认定具有开放性,而且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域、不同情势下公共利益的认定是动态变化的,公益事业管理结构的主管机关可能也会发生变化。

第三,在无主遗产归公后,《民法典》第95条的内容,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管理无主遗产时应当遵循的规定。也就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支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因为公益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不同的公益法人的公益目的不同,宗旨不同,公益法人的章程是公益财产用途的根本依据,必须严格遵守。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