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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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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男女平等,尽管这个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在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传统封建思想和宗族观念依然较强的地区,尤其是个别偏远农村,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并未完全被清除,女性的继承权往往被习惯性地忽略和侵害。所以,《民法典》第1126条继续以专门条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尽管无论女儿是否出嫁,都与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个别农村或地区限制或禁止出嫁女儿参与遗产继承的情况,甚至已经成为当地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之所以时至今日依然在某些地区仍有顽强的生命力,确实与出嫁女的付出和贡献大小有关,女儿出嫁了,通常也就没有条件经常照顾和赡养父母了,也没有办法再为父母家庭提供劳动创造收入了,自然就被认为没有资格继承遗产了。这种情况下,只是影响出嫁女遗产继承的份额,但不会影响其继承权资格。

其次,丈夫去世后,妻子继承其丈夫的遗产后再婚的,妻子有权处分所继承得到的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受传统夫权和家族观念的影响,某些地区的习惯中仍然存在禁止寡妇再婚时带走丈夫遗产的情况,正是基于这种陈腐观念仍然存在,《民法典》第1157条才专门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第三,女方在继承丈夫遗产时,能不能类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中照顾女方的规定,对女方可得遗产份额予以适当倾斜照顾?有的观点认为可以,因为丈夫去世和离婚都同样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可以类推适用该规定对女方予以照顾。有的观点认为不可以,因为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中的基本出发点是不同的。在婚姻关系中,对女方予以照顾体现的是对女方为家庭贡献的认可;继承关系中,多分要求的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女方未必比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贡献更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