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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协议,实为遗嘱,遗嘱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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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协议,实为遗嘱,遗嘱人可撤销。尽管表面上是以协议的形式出现,但实质内容是遗嘱人对将来自己去世后的财产分配处理的法律文件,符合遗嘱的特征,应当按照遗嘱的性质对待,遗嘱人有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法律赋予遗嘱人的权利。所以,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根据其实质内容进行定性,不能只是看表面形式。

举个例子。老爷子张三担心国家将来征收遗产税,将自己的三套房子过户到了大儿子和儿媳夫妻的名下,并和大儿子儿媳夫妻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书”,约定将来张三去世后,由大儿子儿媳夫妻负责向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三年后,因为大儿子儿媳夫妻不孝顺,张三起诉要求大儿子儿媳夫妻返还房屋,大儿子儿媳不同意,认为该“遗产分配协议书”是合同性质,不是遗嘱,张三无权单方面撤销,并声称张三的起诉已经过期。

这个案子,根据遗产分配协议书的内容,张三将房产过户到其大儿子儿媳名下,只是为了减少将来过户的麻烦和成本,并不是想要把房产的所有权都给到他们,大儿子儿媳只是房产名义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张三并没有放弃房屋的所有权,正是基于张三还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张三才会在协议书中写到在张三去世后由大儿子儿媳负责向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这样的内容足以说明该协议书的性质属于遗嘱性质。当然,该协议书不一定是张三自己书写的自书遗嘱,可能是打印的,也可能是别人代书的,这些都不重要,只要其性质属于遗嘱性质,无论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无论将来有效还是无效,张三在生前都有权利撤销该遗嘱,也就是撤销该协议书,实际上张三起诉的理由中也涉及撤销该协议书的主张,其请求返还房屋的诉求也正是具有该理由。同时,本案系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大儿子儿媳关于张三的起诉已经超过时效的主张也不成立。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