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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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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说的是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实行的是专属管辖,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关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确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通常就是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被继承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地址就是被继承人的户籍所在地。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修改施行)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关于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是指遗产主要都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判断哪个地方是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是看哪个地方的遗产总价值高,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等全部财产类型。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习惯以不动产的价值为主要参考标准,因为在遗产继承案件立案时,很难统计动产的数量和价值。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