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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有相互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未定死亡先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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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田某德、王某芹、田某洁、田某洋、田某甜的遗产约为52万元,以查实的数额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具体诉讼请求:1、转继承以田某德名义在某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塘支行(新城分理处)存款64,278元及对应的利息;2、顺位继承田某洁的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66号1单元3层2号楼房一处;3、顺位继承田某洁名下的雪佛兰小型轿车1辆,现在被告处存放;4、顺位继承田某洁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5、顺位继承王某芹的保险金3万元中的1.5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9日被继承人田某德(田某甜的姥爷)因病去世,2020年1月19日被继承人王某芹(田某甜的姥姥)、被继承人田某洁(田某甜的母亲)、被继承人田某洋(田某甜的小姨)、被继承人田某甜(曾用名刘某佳)四人在某某县房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同时死亡,原告是田某甜的生父,被告是田某甜的太姥姥,现双方对遗产发生纠纷,为此起诉。

被告李某辩称,李某是王某芹的母亲、是田某洁、田某洋的外祖母,是田某甜的太姥姥,对于王某芹、田某洁、田某洋、田某甜及王某芹丈夫田某德去世后遗留的相关财产有继承权,请求法院查明后依法分割。原告刘某与田某洁二人不是夫妻关系,与非婚生子女田某甜之间的财产继承关系由法院进行裁决。因李某年龄较大对于上述死者遗留的财产情况不清楚,请法院依法查明相关遗产依法分割。但应保留李某相应的遗产份额及优先照顾李某。现有的房产、土地李某无力经营也无力偿还相关债务,上述四人去世后相关的丧葬费用及往来支出费用均由李某支付,在划分遗产时应优先将李某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扣除。雪佛兰轿车一台现在李某处,但该车是否有债务及贷款及价值不清楚。

【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田某德与王某芹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系王某芹的母亲,被告李某丈夫王某海于2015年7月23日去世。田某德与王某芹生育长女田某洁(曾用名田某杰)、次女田某洋。田某甜(曾用名刘某佳)系田某洁与原告刘某非婚生女。田某洋未婚。2017年1月29日田某德因病去世,田某德父母已先于田某德去世。2020年1月19日王某芹、田某洁、田某洋、田某甜四人在某某县氧化碳中毒死亡。田某德在某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塘支行新城分理处遗产有卡号:56×××81中的存款10万元及利息,卡号56×××50中的存款1万元及利息,卡号62×××52中的存款192元及利息,田某德在某某县房屋3间,共有人为6人,土地使用者为田某俊,对该房产原告以后永远放弃继承;王某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某某县支公司保险金3万元,投保人王某芹,被保险人王某芹,该赔偿款已划入被告李某指定银行账户,原告应继承份额原告同意归李某所有,抵顶丧葬费用。田某洁有位于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66号1单元3层2号楼房1处,有抵押。田某洁名下的雪佛兰小型轿车1辆,现在被告处存放。田某洁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投保人田某洁,被保险人田某洁,受益人田某甜。另查,王某芹、田某洁、田某洋、田某甜四人去世后,某某县某塘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给予被告李某临时救助火化费等6,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某某县某塘镇某某沟村证明、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某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单、保险合同、律师调查令回执、某某县某塘镇某某某村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行驶证、某某县某塘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上述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田某德去世后,田某德在某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塘支行新城分理处遗产有110,192元,属于田某德与王秀英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田某德去世后立即发生继承,应先将属于王某芹个人财产55,096元及利息在共同财产中分割,田某德遗产为存款55,096元及利息。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芹、田某洁、田某洋按份额继承,即每人应继承18,365元本金及对应的存款利息。因田某德的遗产在没有分割之前,继承开始之后,王某芹、田某洁、田某洋、田某甜同时于2020年1月19日去世,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分割遗产之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即田某洋先去世,田某洋遗产由王某芹继承,王某芹总计遗产91,826元。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即王某芹先去世,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李某、田某洁继承,各自继承份额45,913元。田某洁去世后,田某洁应继承田某德、王某芹遗产存款64,278元及对应的利息和位于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66号1单元3层2号楼房1处、雪佛兰小型轿车1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由继承人田某甜继承。田某甜系原告与田某洁非婚生女,田某甜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刘某继承。原告刘某自愿放弃田某德在某某县房屋的继承、王某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某某县支公司保险金3万元的继承,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条、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田某德名下在某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塘支行新城分理处遗产有卡号:56×××81中的存款10万元及利息,卡号56×××50中的存款1万元及利息,卡号62×××52中的存款192元及利息,合计本金110,192元及相对应利息,由原告刘某继承本金64,278元,由被告李某继承本金45,913元及3个卡中全部利息。
二、田某洁(曾用名田某杰)名下位于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66号1单元3层2号楼房1处由原告刘某继承。
三、田某洁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1辆由原告刘某继承,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
四、田某洁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省分公司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归原告刘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4,190,合计13,19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0,000元,被告李某负担3,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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