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问题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关于被继承人过世已超过二十年,房产一直未做继承分割处理,除一子女居住使用房产外,其他子女是否就丧失了对此房产的继承权。下面这一则真实案例很好的解答了关于遗产继承诉讼时效的问题。

  案情简介

   李成云、李成宇和李成星系姐弟三人,1992年三人父亲病故,留有江苏省昆山市某处房屋一幢。由于母亲仍在,但三人当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因李成云早已外嫁,由母亲和李成宇、李成星两兄弟居住使用。2001年,李成宇另行购房后搬离该房屋,该房屋自此由小弟李成星和母亲共同居住。2005年,由于城区改造,老房子成为新开发的主干道边的门面房。李成星出钱将老房子装修、翻新,将老房转为营业用房,对外出租,每年租金收益近二十万元。2014年母亲过世,李成云、李成宇在料理母亲后事时,和弟弟协商老房子继承分割事宜。此时,姐弟俩儿才知道,老三李成星早在2008年,就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个人名下,老三自称持有母亲的书面遗嘱,由老三李成星继承全部房产。李成云、李成宇得知该情况后提起行政诉讼,昆山市高新区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管理局对该房屋的产权登记。

  2014年8月2日,李成云、李成宇再次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三人在系争房屋的共有份额。而被告李成星一审答辩称,这一遗产继承诉讼应当适用《继承法》处理,母亲生前留下的遗嘱证明母亲个人的遗产,即房产的62.5%应由被告人个人继承,而两原告所涉及的继承权纠纷,仅仅涉及到父亲的遗产,也就是父亲名下50%的房产份额。但是父亲已过世超过二十年,故已超出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遗产,虽然被继承人李XX死亡已超过二十年,但遗产一直未分割,但李成云、李成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房产性质转化为共有财产,故李成星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李成星虽提供一份遗嘱,但是打印而成,仅有其母亲被继承人田某的指印,非本人签名,两原告对此遗嘱不予认可,故此份《遗嘱》属无效遗嘱,法律难以支持。但考虑到李成星居住、管理及对老房翻新、重修所付出的贡献,酌情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李成云、李成宇对房屋产权30%份额,李成星享有房屋面积的40%。一审宣判后,三姐弟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一、遗嘱的合法形式

   被告提交的遗嘱既不符合《继承法》中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也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作为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我们认为该遗嘱无效是必然的。

  二、遗产继承诉讼时效问题

   被继承人李XX过世时,因其配偶健在,且继承人间具有家庭关系导致遗产未能分割,诉争房屋为遗产且继承开始后尚未分割,各当事人均享有继承权且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完毕,故不属继承权受侵害而是物权纠纷,应认定为此房产性质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而本案两原告在得知被告擅自去办理了产证,将房产安置在被告个人名下。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产证,视为维护其二人对此房产的共有权。而被告的产证被行政诉讼撤销之后,本案实质是共有人对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前提,确认各自份额,故不适用继承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房屋析产的份额问题。

   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告李成星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装修、维护,是基于公平公正,被告的管理对涉案房产的增值确有贡献,但遗产继承律师认为,被告长期以来的出租收益由其独享,是否可以覆盖其管理、维修的成本,对于被告的收益与支出亦应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