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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遗主”系合法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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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宋某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1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2
被告:冯某

原告宋某、王某1诉被告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照原告宋某、王某1的申请依法追加冯某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被告王某2在法定期限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王某1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某某市××乡××号的不动产由原告宋某继承所有,并判令其他当事人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房屋位置是某某市××乡××幢××号,房产证号码某房第权证第0××3号的房屋,房产价值:1500xx0元);2、判决被继承人放置于某某市××乡××村某龙古玩城的古玩动产由原告王某1继承40%的份额[具体明细见附页](财产价值:15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系被继承人王某3的外孙女,原告二与被告一系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因病去世,生前被继承人已立遗嘱,主要内容如下:一、放置于某某市××乡××村××期××号内的古玩价值1000万元,由原告二继承400万、被告一继承300万。二、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某某市××乡××号的不动产由原告一所有。因被继承人死亡,其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因此继承人、受遗嘱人依法有权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宋某、王某1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主要证据:1.遗嘱;2.视频;3.亲属关系证明;4.干部履历表;5.短信;6.微信聊天记录;7.死亡医学证明;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9.交易明细。
被告王某2辩称如下:一、两原告称“生前被继承人已立遗嘱,主要内容如下:一、放置于某某市××乡××村××期××号内的古玩价值1000万元,由原告二继承400万,被告一继承300万元。二、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某某市××乡××号的不动产由原告一所有”,与事实不符,故意偷换“遗主”概念,故意添加、曲解“遗主”内容,依法应当认定被继承人王某3于2023年1月5日所立“遗主”无效。1.两原告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继承人王某3于2023年1月5日立的是“遗主”而不是两原告所称的“遗嘱”,故意偷换概念。2.被继承人王某3在“遗主”中写明:“处理1000万(其中王某1400万,王某2300万、冯某100万)”。但该“1000万”没有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址,且该1000万是一个没有变现的虚数,根本无法执行。而两原告称是:“放置于某某市××乡××村××期××号的古玩价值1000万元”,与事实不符,故意添加、曲解“遗主”内容,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据被告了解,被继承人王某3在某某市某乡镇x古玩城租赁了x号商铺、x号商铺、x号商铺、x号商铺、x幢走廊及附近一块商业住宅用地,于2019年前就存放了古建筑材料,却一直难以销售变现。被继承人王某3去世后,被告才了解到其还拖欠了多年的租金、管理费和水电费、材料款等近60万元债务。各位债权人知道被继承人王某3去世后,都来找被告催债,王某3在“遗主”没有写明先处理该巨额债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应当认定无效。3.被继承人王某3和赵某系夫妻关系,没有离婚,婚后生育子女两名即长子王某2、次女王某1。被告与妻子生育独生子一名,原告王某1与其丈夫生育独生女一名即原告宋某。被继承人王某3所立“遗主”中提到的冯某,是与王某3非法同居多年的第三者,王某3违反“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冯某非法同居,还在“遗主”中将没有变现的虚数遗赠给冯某100万元,不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还损害了原告王某1、被告的权益,且王某3所立“遗主”处分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应当认定该部分“遗主”无效。4.王某3所立“遗主”中写明“xxxx房款1x0万元(其中王某2100万、王某160万,100万还租金、给李某惠40万)”的内容,损害了被告和债权人的权益,应认定无效。2019年9月1日,王某3与被告合伙与xx文化旅游投资(某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x辉)签订《古建筑合同》一份,约定王某3与被告出售老古房一栋并负责将老古房原貌复原安装在某某(包括加工、维修、组建及墙瓦、地面工程),合同价款200万元。当时是被告带着工人在某某工地施工三个多月将该老古房复原安装完毕的。该份合同签订后,王某3收到合同价款40万元,但没有分给被告。王某3与邱云辉对之前的工程款及借款协商后,约定“最终邱x辉欠王某3”160万元,但邱x辉至今未履行义务。王某3曾承诺收回该款后分给被告100万元,所以其在“遗主”中写明“其中王某2100万”,但其又写明给“王某160万、100万还租金、给李某惠40万”,显然损害了被告的权益,应认定无效。5.王某3在“遗主”中写明“某山王某3住房给宋某所有”,也没有写明该住房的具体位置、具体楼层。两原告称是“被继承人名下坐落于某某市××乡××号的不动产”,与事实不符,故意添加、曲解“遗主”内容,应当认定无效。王某3名下在某山只有位于某某市××乡××号××住房。该商住房是王某3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王某3与赵某夫妻的共同财产。王某3在其所立“遗主”中处分不属于其个人的商住房财产,依法应当认定该部分“遗主”无效。前述商住房首层为商业(建筑面积67.24平方米),二、三层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42.53平方米)。王某3生前住在该商住房的二层住宅,首层商业是王某3于2015年注册成立某某市泰斗建筑公司的经营场所。被告认为,王某3在“遗主”中写明“某山王某3住房给宋某所有”,其本意只是将该商住房的住房遗赠给原告宋某,没有一并将首层商业遗赠给原告宋某。同时,王某3也不能处分被告已继承的部分商住房。由于遗赠人王某3生前拖欠债务6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宋某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王某3依法应当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债务,应先行清偿遗赠人王某3的债务后再执行遗赠。原告宋某诉求执行遗赠的条件尚未成就,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6.原告王某1在母亲赵某刚刚去世几天、父亲王某3病情严重住院的第二天,从某阳赶到医院,不顾父亲的身体、心情,要求父亲王某3立即自书遗嘱,称其女儿宋某已离婚,让将某山的住房遗赠给其女儿宋某。原告王某1与第三者冯某串通,共同强迫父亲王某3在医院病房病床上自书“遗主”,并在录制读“遗主”的视频前一再让父亲表示其是清醒的,父亲王某3始终不肯说。之后,原告王某1一致跟被告说咱哥俩一人一半、迷惑被告。被告认为,王某3立“遗主”时已89岁高龄,因病情严重正在住院治疗,精神疲倦、心烦气躁,其对自己所立“遗主”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遗主”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遗主”无效,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两原告在《古玩动产摆放低点明细》第6点中所列“货物:汉白玉狮子2-3对”,与实际不符。王某3存放在两原告制作的《古玩动产摆放地点明细》所列的汉白玉狮子仅有1对。三、被告给王某3打工二十余年,对王某3在某山所积累的财富,包括商住房和库存的古建筑材料,贡献比两原告更大,一直没有得到过应得的工资和分红利益。1999年,被告的父亲王某3以不来某东某山帮他做生意就断绝父子关系为由让被告辞去在某阳市的工作来到某某市某乡镇帮其做生意,说好每月给其发工资。最早被告随父亲王某3在某某市某乡镇x村x家具市场做生意,规模很小,没有单独办理营业执照。2004年,父亲王某3带着被告搬到某海市××市场做生意,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07年,父亲王某3带着被告搬到某某市某乡镇x古玩城承租了x期C栋x号商铺设立某某市某乡镇某龙x玩城x家具店,生意有所好转。2011年父亲王某3购买了x古玩城x号商住房,于2015年注销了家具店在x号商住房首层设立了某某市泰斗建筑有限公司生意逐渐扩大到现在的规模。期间,父亲王某3去偏远地区收购古建筑材料、去外地组装、维修、复原古房工程,都带着被告或者安排被告在外地监工,其老观念认为儿子帮他天经地义,一致没有给被告发工资或分红。因此,王某3积累财富、遗留下了某某市某龙古玩城的古建筑材料和商住房等遗产,对此被告贡献比两原告更大,还没有得到过应得的工资和分红。一直以来,被告念着只有兄妹两人,从来没有利用儿子、孙子的身份或者与父亲王某3一起做生意的便利条件要求父亲将位于某阳市的两套住宅、某某市的一套商住房只留给儿子、孙子的想法。据母亲赵某告诉被告,某阳市的两套住房已在原告王某1要求下过户给了原告王某1或其女儿宋某。而父亲王某3在八十多岁时还陆续将做生意的收入至少30万元汇给原告王某1。因此,原告王某1已获得父母更多的财产,应当协议被告先清偿王某3生前对外所欠仅60万元的债务,再继承遗产,但原告王某1拒不协助还进行阻挠,其诉求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四、被告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之一的职责,在王某3去世后已积极筹资清偿王某3生前债务60376元。王某3去世后,被告积极履行继承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债权债务,与两原告沟通先清偿王某3的债务,虽然两原告不同意卖房,也不协助销售古建筑材料,被告仍积极筹资60376元以偿还王某3的债务。但被告的能力有限,无能力偿还王某3欠了近60万元的债务。现出租人等债主都来找被告追讨父债,被告将此事转告给原告王某1,其不理不睬,只想让其女儿继承外祖父的住房。而被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心脏做过搭桥手术,搭了两个支架,使被告不堪重负、苦不堪言。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遗主”无效,并判决在分割遗产前,先偿还债务,还债后剩余财产再按法定继承处理。综上所述,被告认为,王某3于2023年1月5日所立“遗主”形式上不合法,内容上存在处分不属于王某3个人的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原则将夫妻共同财产遗赠给第三者,“遗主”未对王某3所负债务予以优先清偿前,存在逃避债务之嫌疑等情形。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遗主”无效,并判决在分割前先偿还债务,还清债务后剩余的遗产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割继承。因此,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裁判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王某2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协助反诉原告处理被继承人王某3和赵某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继承人王某3在某某市某乡镇某龙古玩城的商住房和存放的古建筑材料);二、请求判令反诉被告不得先分割被继承人王某3和赵某的遗产,应先行清偿被继承人王某3所欠的债务(暂计60万元),还债后的剩余遗产再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王某1分担反诉原告至被继承人王某3送医救护车费用1800元、住院的医疗费13424.6元、殡葬费用7625元,合计22849.6元,并按50%返还给反诉原告;四、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王某1分担反诉原告代被继承人王某3偿还的债务,即代付x商铺2023年1-4月租金9376元、xx号商铺管理费和水电费15000元、x号商铺租金8000云、前陇村“上截”商业住宅地租金8000元、冯某儿媳借款20000元,合计60376元,并按50%返还给反诉原告;五、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王某1将其持有的被继承人王某3在x银行尾号0x借记卡账户余额36953.69元取出,并按50%分给反诉原告。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王某3去死后,反诉原告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之一的职责,清理父亲王某3的遗产,处理债权债务。一、经反诉原告清理,王某3的债务包括:1.王某3名下位于某某市××乡××号商铺,拖欠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的管理费和水电费17347.8元。该商铺自2023年4月起还继续发生管理费和水电费,存在欠付的风险。2.王某3承租某某市某乡镇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某某市某乡镇x古玩城x号商铺存放古建筑材料所欠2023年1-4月租金9376元、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的管理费和水电费合计20807.7元,合计30183.1元。反诉原告于2023年3月2日、2023年4月13日代付租金9376元。该商铺自2023年4月起还继续发生管理费和水费、自2023年5月起还继续发生租金,存在欠付的风险。3.王某3承租施某丽位于某某市××乡××号商铺存放古建筑材料所欠2019年至2023年4月租金1012××30元、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的管理费和水电费17333.3元,合计118563.3元。反诉原告已于2023年3月3日代付管理费和水电费15000元,该商铺自2023年4月起还继续发生管理费和水电费、自2023年5月起还继续发生租金,存在欠付的风险。4.王某3承租谢冬兰位于某某市××乡××号商铺存放古建筑材料所欠2018年2月至2023年4月租金117500元,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的管理费和水电费17273.1元,合计134773.1元。反诉原告已于2023年3月22日代付租金8000元。该商铺自2023年4月起还继续发生管理费和水电费、自2023年5月还继续发生租金,存在欠付的风险。5.王某3承租雷为农位于某某市××乡××号商铺存放古建筑材料所欠2021年4月中2023年4月租金77000元、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的管理费和水电费23477.3元,合计100477.3元。该商铺自2023年4月起还继续发生管理费和水电费、自2023年5月起还继续发生租金,存在欠付的风险。6.王某3和反诉原告共同承租江某丽位于某某市××乡××村“上截”商业住宅地存放古建筑材料所欠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租金34000元。反诉原告已于2023年4月15日代付租金8000元。该商铺自2023年7月起还继续发生租金,存在欠付的风险。7.王某3承租某某市某龙古玩城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某某市××乡××幢走廊存放古建筑材料所欠至202××3年4月的租金44000元。该走廊自202××3年5月起还继续发生租金,存在欠付的风险。8.王某3于2017年3月30日、2019年1月13日向某市场x号许某峰拿材料欠款33400元,至今未还。9.王某3于2018年向某市场F-28号铺程某春拿材料欠款1350元,至今未还。10.王某3于2018年12月17日、20日向某市场x栋x号铺王某清欠款6750元,至今未还。11.王某3向冯某儿媳借款20000元。该借款是在反诉被告王某1确认下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代还的。反诉被告王某1作为继承人也应当分担,将50%返还给反诉原告。二、因王某3没有养老保险,其送医救护车费用、住院的部分医疗费均是自费的。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4日支付了王某3的救护车费用1800元、2023年1月12日支付了部分医疗费13424.6元,反诉原告于2023年1月14日支付了处理王某3的殡葬费用7625元,合计22849.6元,反诉被告王某1作为继承人应当分担,应将50%返还给反诉原告。三、反诉原告积极筹资替父亲王某3偿还部分债务60376元,以抵冲王某3的债务,避免扩大损失。即反诉原告代付了x号商铺2023年1-4月租金9376元、x号商铺管理费和水电费15000元、x号商铺租金8000元、前陇村“上截”商业住宅地租金8000元、冯某儿媳借款20000元,合计60376元,反诉被告王某1作为继承人应当分担,应将50%返还给反诉原告。四、反诉被告王某1持有的王某3在某京银行尾号0614借记卡,该卡账户余额36953.69元为王某3和赵某的遗产,反诉被告王某1不能独自占有,应将50%分割给反诉原告继承。综上所述,反诉原告积极筹资替父亲王某3偿还债务,以避免扩大损失。而反诉被告王某1不仅不配合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还要求王某3承租商铺的出租人阻止被告处理。因存放父亲王某3的古建筑材料遗产,每个都要发生租金、管理费和水电费约2万元,如不及时处理则损失逐渐扩大。为此,为避免两反诉被告逃避责任,避免损失扩大,维护反诉原告、债权人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在分割遗产前,先偿还债务,还债后的剩余遗产再按法定继承分割继承。
反诉原告王某2就其反诉请求提交的证据与本诉提交的证据一致。

反诉被告宋某、王某1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同意协助反诉原告处理被继承人王某3和赵某的遗产;2.对反诉请求2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先清偿债务后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及继承;3.对反诉请求3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王某3的儿子,对于王某3有扶养的义务,有义务支付王某3在生前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反诉原告无权要求反诉被告返还该费用,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4.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所负债务应当经过法律程序判决确认后再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反诉原告主张的所支付的相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应由债权人另案对继承人主张,待另案判决生效后,各继承人根据相应的承担的金额再进行内部处理;5.暂无法确认王某3在银行尾号0614借记卡中是否有余额36953.69元,若确实存在,反诉被告同意该款项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
被告冯某对反诉原告王某2的反诉提出如下意见:由法院依法审查处理,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反诉被告宋某、王某1就其辩解主张与本诉提交的证据一致。

【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3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王某2、王某1。王某3于1933年12月3日出生,并于2023年1月11日因脓毒性休克在某东省某海市的一家医院死亡。赵某于1933年6月15日出生,于2022年12月28日因呼吸衰竭在某省某阳市一家医院去世。庭审中,各方均确认赵某与王某1婚姻关系持续存有,赵某的父母、王某3父母均早于赵某、王某3去世,赵某生前未立有遗嘱。
王某3生前于2023年1月5日自书、签名、捺印的一份名为“遗主”书面材料内容如下:“遗主,王某3,处理壹仟万(其中王某1400万、王某2300万、冯某100万x力柜2个、某州邱x房款160万(其中王某2100万、王某160万,100万还租金给李x惠40万,某山王某3住房壹套给宋某所有),所有家产一切均有王某2、王某1共同处理,处理给某省李x川,某阳张x汉的货一切运车费自己负责,自己负责保装费运费,王某32023年1月5日)”。庭审中,各方均确认上述遗嘱系王某3本人在医院亲笔书写、捺印,在场人员有王某2、王某1、冯某以及病房的其他患者。
位于某某市××乡××幢××号不动产[土地面积为71.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9.77平方米,共三层,土地、房屋批准规划用途均为商住,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2日。前述不动产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本院查封,查封价值1012××33元为限的产权份额,并被另案轮候查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是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3与案外人赵某系夫妻关系,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并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获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某于2022年12月28日去世,王某3于2023年1月11日去世,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赵某去世时古建筑材料的具体数量、价值,只能以王某3去世时的案涉古建筑材料(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作为赵某、王某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现有证据证明王某3去世时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某某市××乡××栋××号的不动产、已被诉讼保全的古建筑材料(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属于王某3、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2主张的位于某省某阳市且分别登记在宋某、宋**名下的两处房产等并非赵某、王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王某3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理。虽然各方均确认王某3享有对案外人邱云辉的债权160万元,但该160万元是否合法真实存在,需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须待该合法债权得到依法确认后才能处理。王某3本人亲笔书写、捺印的案涉“遗主”,虽然名字并非遗嘱,但该“遗主”系法律意义上的遗嘱,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真实合法有效,应尊重王某3的真实意愿处理相关其个人合法遗产。王某2的相关辩解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王某3在书写案涉遗嘱时古建筑材料并未变现,其所书写的“壹仟万”只是其个人认为的价值,但并妨碍王某3对案涉古建筑材料(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除大花力柜2个外)的价值按照40%、30%、10%的比例分别由王某1、王某2、冯某继承。但在前述“遗主”出具后,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王某1、王某2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书》同意以35%的比例等额继承案涉古建筑材料。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王某1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被暴力殴打胁迫的情况下签署该《协议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案涉古建筑材料的价值、不动产均由赵某、王某3各占有50%的份额。在赵某去世后,赵某名下的50%份额均由王某3、王某1、王某2依照法定继承方式均分。而王某3去世后,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案涉古建筑材料价值(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除大花力柜2个外)按照上述遗嘱、《协议书》的内容,分别由王某1、王某2、冯某按照35%、35%、10%的比例继承,剩余的案涉古建筑材料价值(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除大花力柜2个外)的20%份额也由王某2、王某1均分,故王某1、王某2、冯某分别占有王某3名下的案涉古建筑材料价值(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除大花力柜2个外)的比例为45%、45%、10%,冯某继承大花力柜2个。而王某3名下享有的案涉不动产份额则由宋某依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经核算,案涉古建筑材料价值(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除大花力柜2个外)分别由王某1、王某2、冯某继承的比例为十五分之七、十五分之七、十五分之一;案涉不动产分别由王某1、王某2、宋某继承的比例为六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二。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告知各方可自行联系客商对案涉古建筑材料进行变现处理,但最终未果,且各方均明确表示不对案涉古建筑材料的价值进行评估,故该古建筑材料的继承分配应最终以法院拍卖、变卖或相关判决生效后由各方协商一致变卖所得价款按照前述比例进行继承。现有证据证明王某2在王某3去世后处理案涉古建筑材料(未含有大花力柜)得款81600元,王某1、冯某虽不确认该金额,但未能举证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定。该81600元应按照上述继承比例由王某1、王某2、冯某应分得38080元、38080元、5440元。王某3去世时遗留的存储在某京银行的银行存款36953.69元属于王某3的个人遗产,应由王某2、王某1均分继承,故王某1应向王某2支付其中的一半即18476.85元。王某2与王某1应付彼此款项抵扣后,王某2还需向王某1支付19603.15元。

王某2主张的王某3生前所欠债务及其所垫付的债务,王某1、宋某、冯某均不予确认,应有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再依照各方所继承的财产按照比例负担。王某2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代王某3支付了相应的水电费、租金、借款等,该部分债务亦应由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方能确定。王某2主张的由其支付王某3住院医疗费用、救护车费用、丧葬费用等并非王某3生前遗留的个人债务,王某2从王某3的银行账户取出20000多元,用途不明,且王某2作为王某3的儿子,其支付相关费用后无权要求王某1等负担。因此,王某2的相关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某3存放于某东省某某市××乡镇某龙国际古玩博览城的案涉古建筑材料价值(以查封财产清单为准,除大花力柜2个外)在经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或由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冯某协商一致以其他方式变现后所得价款由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冯某依照十五分之七、十五分之七、十五分之一的比例继承分配;
二、被继承人王某3存放于某东省某某市××乡镇某龙国际古玩博览城的案涉两个大花力柜由被告冯某继承;
三、登记在被继承人王某3名下坐落于某东省某某市××乡××幢××号不动产由原告王某1、原告宋某、被告王某2分别继承六分之一、三分之二、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四、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某1支付19603.15元、向被告冯某支付5440元;
五、驳回原告王某1、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王某2的其他反诉请求。